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6-07-20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管理,现宣布以下红字发票开立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不正确,应税劳务中止等情况,但不符合废止发票的条件。 或由于销售而部分退还。如果发生销售折扣并需要开具特殊红色发票,则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购买者获得用于声明扣除额的特殊发票,则购买者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并上传“红色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信息表”。 “新系统”)((以下称为“信息表”,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在填写“信息表”时,不要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应暂时从当前转移 根据“信息表”中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出具的特殊红色发票后,应与“信息表”一起用作会计凭证。
如果购买者获得了不用于声明扣除额的特殊发票,但是无法退还发票或扣除额,则购买者应在填写“信息表”时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
如果销售方开具了尚未发送给购买方的特殊发票,并且购买方没有习惯于声明扣除额并退还发票和扣除额组合,则销售方可以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在新系统中。 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格编号”的“信息表格”,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中。
(3)卖方根据税务机关通过的“信息表”开具带有红色字母的特殊发票,并在新系统中开出负数的销售项目。 红色发票应一一对应于“信息表”。
(4)纳税人还可以使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去税务机关对“信息表”的内容进行系统的核实。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带有红色增值税字母的普通发票,他可以开具多张带有红色发票的蓝色发票金额内的发票。 红色字母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与蓝色字符的汽车销售原始发票一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识别或注册为一般纳税人预扣税额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如果有带红色字母的特殊发票 是必需的,请遵守本公告的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第4条,附件1,附件2和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 税收协定》,附件1和附件2应当同时废除。 以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别公告。